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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病医保实施细则或将于今年国庆节正式实施
  • 2012-09-25 浏览:2333 来源:医药网
  •     大病医保无疑是当下保险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继保监会9月19日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昨日,《北京商报》爆料称,保监会已拟定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各险企征求意见,如不出意外,将于今年国庆节正式实施。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最近两个月,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可谓动作频频。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精心部署,先行先试。
     
      紧接着,9月3日,国务院医改办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意见》。9月19日,保监会也专门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大病标准、经营条件、产品开发、风险把控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通知》规定,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满足相关规定,在国内经营健康险业务在五年以上,连续三年未受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并具有相关服务网络建设、专职人员配备、风险管理设定等。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在一个协议期内,双方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调整下年度保费,同时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
     
      保障水平方面,《意见》则要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普惠”迈向“普惠+特惠”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他透露,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另外,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杜绝短期行为,按现行规定,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且一旦中标,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华泰证券分析师认为,大病商业保险工作的启动意味着,我国医保体系覆盖13亿人之后,要从“普惠”迈向“普惠+特惠”,即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无需增加新负担的情况下,对于患大病时产生的大额自付医疗费用,无论是医保政策内的个人自付费用,还是医保政策外的自费费用,都可以得到商业保险公司的“二次补偿”。虽然资金投入较少,但是可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家庭负担,杠杆撬动更多被压抑的需求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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