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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点
  • 2010-01-29 浏览:2507 来源:本站
  • 文章来源:福建省采购平台 

    一 组织机构及基本原则

    1、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2、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药品遴选工作小组、监督组和专家组

    3、药品遴选工作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社保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汇总推荐增补的药品,并征求部分专科医院意见,提出我省增补药品备选名单初稿;对专家投票结果进行汇总,根据得票情况,提出切线的初步意见并征求部分医药专家意见,提出拟增补药品名单。

    4、专家组(分为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目录调整增补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1)咨询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意见建议。

    2)遴选专家组。100人左右,分中药、西药组,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二 调整内容

    1、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

    1)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2)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

    2、增补药品的范围

    1)医疗机构广泛使用、质价相符、价格低廉、疗效较好的品种;

    2)适应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3)本省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的药品和剂型;

    4)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

    5)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增补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

    6)重点考虑对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3、不予增补的药品:

    1)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药等类别;

    2)B字号药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

    3)含有珍稀药材和保护动物脏器的中成药;

    4)与新版国家医保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5)在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时,被国家调出且已被更好的药物替代的药品;

    6)2005版我省增补的医保药品,经评估后剔除的品种。

    4、增补的药品名称使用通用名,不得列商品名。

    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三 时间安排

    2009年12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推荐、评审和发布实施4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组建领导工作机构、制订调整工作方案等工作。

    2、增补药品推荐阶段

    3、评审咨询工作阶段

    1)对2005年版我省医保目录增补的品种进行评估。制定评估规则,提出剔除和保留名单及建议。

    2)对医院和各设区市推荐的药品进行统计分析,召开专家咨询座谈会,征求部分专科医院和省医药行业办意见。

    3)研究确定调整增补备选名单。根据2005年版福建省医保药品目录评估结果和医院及各设区市推荐增补药品情况,召开省医保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调整增补药品备选名单。

    4)组织遴选专家投票。

    5)确定药品调整名单。

    4、发布实施阶段

    1)拟订《关于发布2010年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凡例,对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2010年3月31日前,下发《关于发布2010年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3)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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